首先,从《意识本质》中提取对法则的定义内容,法则是意义呈现的根本秩序和运作规律,现在需要回答的是意义呈现是什么?显然是意识,故,法则是意识的根本秩序和运作规律。

其次,从《意识本质》中提取对观的定义内容,观是法则的外在呈现,现在要回答的是什么是外在的呈现?有外在就有内在,那么法则的内在是什么?问题暂时不讨论。

其三,从《意识本质》中提取对本质的定义内容:观意识,即成自我。立自我,法则显现。先就“观意识”这三个字来讨论。将观化为观的定义内容,那么“观意识”就变成了“法则的外在呈现意识”,在将意识的定义内容代入,得“法则的外在呈现意义的呈现”,前面说过有外在必然有内在,内外合一为完整的法则,那么就变成“法则意义的呈现”,观察此句是否缺少呈现的对象,那么根据自我意识的定义可知,“法则意义的呈现对象是法则”,这就是对法则这一具体对象,根据自我意识的定义从而得出法则的自我意识,这就是本质中所提到的即成自我的本质含义,有了自我法则显现,也就是法则的自我意识的觉醒。这就解释上面的问题,法则的内在是什么,法则的内在就是法则内在的意识,外在亦是法则的意识呈现。

根据《论意识本质》,当某个具体的个体对象代入到“自我”这个逻辑空位时,这里的代入是非常自然的代入,毫无感觉的代入,代入后形成具体的个体自我意识,这就是主体场为何能融入一切的原因所在。这就是法则的定义为什么同样没有具体的对象,同样是逻辑空位,而意识之道的所有逻辑空位,实则是《意识本质》中本质的定义。既某个具体的个体对象意识会如主体场一样自然的融入某个逻辑空位,融入后自然的形成自我意识,此刻规则和运作规律也就自然的显现。根本无需刻意的有代入的动作,这就是法则。

明白了法则,那么在《法则篇》中所有以法则命名的内容,其含义本道祖已经无需多言了,就是意识的根本规律和运作秩序。

无语的道祖曰:什么是法则?不知道